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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而不能领遗嘱补助金,老妇起诉劳保所
发布时间:2021-04-11 21:11: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3 ℃

已经年满七十岁的张某在丈夫去世后,在按照规定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申请领取遗属补助金时,却因为张某没有和其丈夫办理结婚证,劳保所便拒绝发放遗属补助金。于是,老妇便以自己和丈夫形成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为由,而将劳保所告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的效力等同于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

没有结婚证而不能领遗属补助金,老妇起诉劳保所

张某诉称,1992年5月,自己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徐某未有子女,相识后原告就搬到徐某家与徐同居。当时因原告与徐某年龄较大,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邀请亲戚、朋友热闹一下。2003年,徐某从单位退休,被告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开始向徐某发放退休金。2004年12月6日,徐某因病去世,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原告按照规定向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申请领取遗属补助金时,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以原告与徐某未领取结婚证,不能确认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张某认为,原告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5年之久,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与徐某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汝南县社会劳动事业保障所不向原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发放遗属补助金的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原告张某以自己和徐某形成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为由而起诉要求劳保所支付相应的遗属补助金,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和已经登记的婚姻的效力是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之所以承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是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在1994年2月1日满足构成要件的事实婚姻,就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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