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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1-04-18 21:18: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9 ℃

夫妻一方在婚前出首付购买的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同时房屋本身还增值了,那么这套房屋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呢?上海离婚律师结合下面的这个案例,在下文中进行详细地分析,并且就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有关该房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讨论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虽为李某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产登记形成于双方结婚后,李某的首付款应视为双方需共同清偿的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因为该房是婚前李某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李某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李某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李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系李某在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买,并且登记在李某个人的名下;其次,李某和王某在婚后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但是婚后李某的工资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可以就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主张分割;最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个人财产,法律上尚存在着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沪律网指出: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冲突,如果依据第五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依据第十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又需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可见条文本身就存在不统一之处,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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