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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父拒绝做父亲,生母以孩子之名起诉生父
发布时间:2021-03-27 21:27: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6 ℃

一对情侣在相恋后同居,女方怀孕后,两人分手,并约定男方给女方一笔赔偿款,女方生下的孩子和男方也没有关系,由女方自己抚养。女方在生下孩子后,便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而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免除抚养义务。

孩子生父拒绝做父亲,生母以孩子之名起诉生父

张某某经人介绍与在某部服役的士官黄某某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同居后张某某怀孕。为此事,黄某某被部队除名。随后,黄某某与张某某为终止恋爱关系,并就张某某已怀孕6个月的事情,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是:(1)黄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种费用和损失1万元人民币,以后不再负担任何费用;(2)张某某自行处理身孕问题,若孩子出生,张某某自己拥有抚养权并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黄某某已被原单位除名,张某某在收到赔偿金后不再以任何借口到黄某某原单位取闹。张某某后产下一女婴。孩子出生后,张某某为女婴的抚育问题找黄某某协商未果,便以女婴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之法院,请求黄某某支付女婴抚养费每月4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育幼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虽系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现被告黄某某在外务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外出打工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并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所以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元。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张某某和黄某某所生的女儿系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在法律上视同于婚生子女,因此黄某某仍然是孩子的父亲,即便黄某某和张某某在孩子出生前就约定由张某某一人抚养孩子,黄某某也仍然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正是法定抚养义务的体现。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沪律网指出: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除了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在其他情况下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即便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也都需要对子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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