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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26 22:26: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1 ℃

一对情侣在订了婚约后发生矛盾,男方打算解除婚约,但是女方一直拖着,并且也不愿意返还订立婚约时男方给的彩礼和钻戒,协商未果之下,男方便将女方告上了法院,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男方在订立婚约时给女方的彩礼,是一种附条件和目的的赠与,在两人未能成功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男方是可以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

婚约财产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纠纷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约一年后双方订下婚约,并举行订婚仪式,王某向刘某给付彩礼十万元及钻戒一枚,刘某返还一万元。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之后,王某开始与刘某协商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事宜,但刘某对此事一直推脱。因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订婚钻戒。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王某彩礼及订婚戒指。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在订下婚约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因矛盾而打算解除婚约的,可见两人的婚约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给付的彩礼和钻戒也没有实现其目的,在此情形下,刘某是应当将彩礼和钻戒返还给王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和目的的赠与行为,其条件和目的就是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够和收受彩礼的一方成功地缔结婚姻,具体表现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那么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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