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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少年诉母亲增加抚养费和支付网费
发布时间:2021-01-18 22:18: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5 ℃

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在家上网交纳了一千多元的上网费后,将自己的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承担一半的上网课,并增加每个月的抚养费,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法院的观点认为,父母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主要包括教育费和生活费等,而网费并不在其中。

父母离婚后,少年诉母亲增加抚养费和支付网费

16岁的少年小杰现在职业学校读书,他起诉称,其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他随父亲一起生活,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现在,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不能满足他的教育需要。他父亲身体有病,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曾多次与母亲协商增加抚养费,一直未获同意。他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并由母亲负担其在家上网费1200元的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现在的生活、学习费用确有增加,但小杰要求其母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由原来的每月200元增加至300元。对于小杰要求母亲分担其在家上网的费用,法院认为该费用超出了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的范围,法院不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小杰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患有疾病,没有固定的收入,小杰和其父亲的生活的确存在困难,但是小杰所要求的其母亲应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过高,法院基于各因素的考虑而进行适当地调解,同时上网课是一种额外的支出,并不在小杰的母亲所要支付的抚养费的范围之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未成年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一方面是要在必要的情形下,即所谓的“必要性”原则;另一方面增加的抚养费不应当超出适度的范围,要在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即所谓的“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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