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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法律上看在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
发布时间:2020-12-11 17:11: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09 ℃

恋人之间为了表达爱情,往往会出手阔绰地赠送对方礼物,例如在生日或者特定的节日为对方购买各种金银首饰和奢侈品等,来表达自己的心意,希望增进双方的感情,为步入婚姻殿堂创造条件。但是一旦结婚的目的没达到,这些礼物的归属问题就变成了财产上的纠纷,那么这些财产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法律上看在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

陈某和女友异地恋两年,按照计划,刚刚过去的十一长假,陈某应该在女友女友家提亲的,但在去之前,女友以陈某收入不高,没达到自己的标准,提出了分手,陈某挽回无果,要求女方归还7万多的卡地亚手镯和50多个红包,总价值约15万,女方觉得这是恋爱期间,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不予归还。

问题1:这些财产是属于彩礼吗?

律师回答到:从性质上看,这些彩礼并不属于彩礼,因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后,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是在本案例中,陈某和女友之间的财产赠与,是日常过节的红包,价值最高的是7万多元的手镯,陈某在赠与这些财产时并不能证明是以和女友结婚为目的,所以这些财产从法律性质上看,是属于一般的赠与,而不属于彩礼。

问题2:陈某要求女友返还上述财产的请求,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红包和手镯都已经被送给了陈某的女友,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因此从法律上,陈某是不能再要求女方返还这些财产的。

问题3: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后,通常会怎么判决呢?

律师回答到:虽然基于法律对赠与的规定,陈某是没有权利要求前女友返还这些财产的,但是法院如果审理此案的话,通常会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判决陈某的前女友返还一部分财产给陈某,一般会是价值7万多元的手镯。因为即便法律没有给予陈某对赠与的撤销权,但是由于在恋爱期间陈某给女友的这些财产价值较大,而且是因为陈某前女友的原因提出的分手,因此如果这些财产完全不返还给陈某,则对于陈某不公平 。

问题4: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情侣在恋爱期间往往会赠与给对方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但当情侣分手后,这些财产往往也通常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避免这些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直接解决的办法。律师认为情侣在互相赠与对方价值较大的财产时,最好留下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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