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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86万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12-07 17:07: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2 ℃

一对情侣在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所花的8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属于彩礼,因此判决女方需要返还这86万元,女方不服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维持了原判。

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86万元获法院支持

徐某和俞某本系情侣,在两人分手后,俞某向法院起诉了徐某。一审法院同意俞某的观点,认为这是俞某以结婚目的花的彩礼,因此判决徐某返还恋爱期间俞某为她所花的86万。徐某自然不服,所以她又提起了上诉。按照徐某的意思,这些钱都是俞某主动为她花的,不管是之前给她的红包还是给她购买的宝马车,都是俞某主动的,而不是她要求的,所以她不需要还钱。在二审的时候,俞某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据材料,这个证据是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里显示俞某在与徐某聊天的时候,有称她的母亲为丈母娘,并且还说跟丈母娘见面给个红包,以后提亲要准备更大的红包。而法院见到两个人之间这样的聊天记录后,就认为俞某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徐某谈恋爱的。在法院看来,如果两个人之间表达爱意,一般都不会有这么大红包,而俞某在与徐某交往的时候,每次的红包都是数千元,最高都给她转账十一万,所以这并不是普通表达爱意的红包。因此二审法院同样认定这些财产属于彩礼,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俞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1:如何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财产赠与?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律师回答到: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因此相比一般的财产赠与,彩礼多了赠与的目的,当这一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哪怕是已经举办了婚礼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彩礼的目的也是没有实现的,彩礼也是需要返还的。另一方面,即便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居住就离婚的,或者给付彩礼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在生活上陷入困境的,那么在离婚时,男方作为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此彩礼的。”

问题2:本案例中的徐某为什么需要返还俞某86万元?

律师解答到:在本案中,俞某在和徐某的恋爱期间,积累给徐某86万元,但是俞某通过举证,向法院证明了这些财产是带有结婚为目的的,法院因此支持了这些财产确实属于彩礼,那么当俞某和徐某分手后,两人不能成功地办理结婚登记,俞某所给付的彩礼目的没有达成,俞某是可以要求徐某返还这些彩礼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虽然彩礼是一种陋习,因为有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不能与金钱挂钩,但由于彩礼的由来已久,将其完全取缔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因为彩礼发生的财产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的立法对彩礼的规则只有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这一规则从实践来看,已经是相对不够适用了。所以,要想对彩礼纠纷进行规制,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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