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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婚内借款为第三者购房,离婚后前妻无须偿还该债务
发布时间:2020-11-04 11:04: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88 ℃

一男子在婚内出轨,和第三者同居,还向他人借款,给第三者买房所用。在男子和原配妻子离婚后,债权人因男子没有归还借款,所以起诉男子偿还债务,还一并将男子的前妻也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从本案的情形中很明显可以看出,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子的前妻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男子在婚内借款为第三者购房,离婚后前妻无须偿还该债务

2012年5月份,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向熊某某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徐某某与左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两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左某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熊某某一直追问徐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发现左某某与徐某某已经离婚,且被告左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熊某某屡次要求徐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徐某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雷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雷某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徐某某为与雷某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雷某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左某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徐某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徐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而非用于左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左某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如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据,再结合本案的事实,则足以认定徐某某向熊某某所借的款项不是用于徐某某和左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左某某也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左某某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指出:债务要成为夫妻债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第一、债务的产生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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