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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性侵继女被判刑,母亲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0-10-26 22:26: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4 ℃

男子再婚后,多次对继女实施性侵行为,在被判处强奸罪后的服刑期间,妻子起诉离婚,尽管男子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鉴于男子的行为,依法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继父性侵继女被判刑,母亲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刘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赵某是再婚,带有一个女儿小霞(化名)。在婚后,由于刘某与赵某性格不合而经常争吵。2018年的时候,赵某和刘某再次争吵后扔下女儿独自离家外出打工。赵某却没想到,这成为了小霞噩梦的开始。2019年期间,刘某利用小霞的年幼以及作为继父的威严采用暴力和言语威胁,几次强行与小霞发生性关系。小霞由于害怕,一直没有告诉他人,但最终纸包不住火,刘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为此向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鉴于刘某正处于服刑期,法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虽认可自己犯错但坚持不同意离婚,法官对其耐心解释沟通后仍无法调解。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问题1:从刑法的角度看,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否需要从重处罚?

律师回答到: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刘某采用暴力和言语威胁,性侵小霞,小霞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且需要处罚。

问题2:在刘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刘某和赵某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的第11种情形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在本案中,刘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仍处于服刑期间,在客观上不可能在和赵某共同生活,两人的夫妻感情不可能在继续维持,因此法院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另一方面,从刘某对小霞的性侵行为来看,法院也自然是不会让刘某再有和小霞共同生活的可能。

问题3:本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解答到:第一,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性侵幼女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是作为强奸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从社会道德的层面看,性侵幼女的行为必然也是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严厉谴责的。第二,对于夫妻一方因为犯罪而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在夫妻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都应当是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因为夫妻感情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在客观上不能共同生活的,那么夫妻感情也就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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