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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绝给付80多岁的父亲赡养费 法院说:可以!
发布时间:2020-09-24 09:24: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00 ℃

80多岁的顾老先生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行动不便,每月除日常开销外还需给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护工费用。虽然有退休金,但不足以覆盖其上述的支出,缺口巨大,无法维持其正常的各类生活开销支出。为此,顾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女儿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0元。

案情】

顾老先生和妻子鲍阿姨膝下有一儿、一女。顾老先生年轻时脾气比较古怪,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会因小事殴打妻子鲍阿姨和女儿。为此,早年鲍阿姨就与顾老先生离婚了。离婚之后女儿随鲍阿姨共同生活,儿子随顾老先生共同生活,双方再无往来。

近年来,已过了80岁的顾老先生身体越来越差,平时不但需服用多种药物,还须靠全日制护工的帮助,才能勉强正常生活。可顾老先生每月只有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这些钱不仅要维持日常开销、承担每月高额的医疗费,还要给付护工的工资,显得格外拙荆见肘。

此时,有邻居提醒顾老先生,可以要求儿子和女儿承担他的养老费用,每月给付赡养费。于是,顾老先生找到儿子和女儿,提出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3000元的赡养费。儿子表示只愿意每月给付500元,而女儿则明确表示拒绝给付。

一气之下,顾老先生将儿子、女儿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两人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0元。

 

【各方意见】

顾老先生表示自己每月退休工资就3000余元,可每月光医药费支出就达2000余元,另外,因为患病造成行动不便,需全日制护工帮助照理生活,每月还要给付护工工资5000元。所以,要求儿子和女儿每月每人给付自己赡养费3000元。

儿子表示自己收入不高,每月才5000多元工资,还有儿子在读大学,妻子身体也不好,没有工作,所以只愿意给付顾老先生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女儿则表示,自己小时候经常被顾老先生殴打,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父母离婚后,自己随母亲鲍阿姨共同生活,和顾老先生长期没有来往。女儿又称,自己从未结婚,自身也患有严重的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鲍阿姨在世时,自己主要靠鲍阿姨的退休工资和国家的救济金生活。但鲍阿姨几年前过世了,现在仅剩国家的救济金,自己连维持正常的生活都困难,没钱再给顾老先生。

 

判决

法院结合顾老先生平时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也考虑到其儿子、女儿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最终判决儿子每月给付顾老先生赡养费1200元;女儿无须给付顾老先生赡养费。

 

分析】

父母呵护哺育子女,子女反哺回报父母,既是人伦之常情,亦是法律之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年老,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顾老先生现已80多岁,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行动不便,每月除日常开销外还需给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护工费用。其虽然有退休金,但不足以覆盖其上述的支出,缺口巨大,无法维持其正常的各类生活开销支出。因此,律师认为其有权要求儿子和女儿给付赡养费。

但在处理赡养费纠纷,除分析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外,还需要考虑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以及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

本案中,顾老先生儿子的虽然收入水平不高,但对父亲的赡养费还是有一定承担能力的;但女儿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配偶,自身生活非常困难确实无力再承担父亲的赡养费

综上,律师认为法院从被赡养人和赡养人各自的生活状况、经济状态出发,仅判令儿子给付顾老先生一定的赡养费,而女儿不用承担赡养费,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道德的标准,是正确的。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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