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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 买家得知后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款
发布时间:2020-09-16 09:16: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1 ℃

【摘要】

关俊购买了一套价格实惠的二手房,可入住没多久就从邻居处了解到原房东的岳母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并在该房屋内上吊自杀,房屋就是所谓的“凶宅”,关俊无法接受自己的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状况,便提出了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款的要求,但卖家刘华不同意。关俊遂将房屋卖家刘华告上了法庭。

买到“凶宅” 买家得知后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款

【案情】

2017年8月,刘华购买了本市某路公寓房屋一套,装修完毕之后刘华夫妻和岳母何某共同入住该房屋。

2018年底刘华突然决定将房屋挂牌出售,关俊通过中介看中了这套房屋,闲聊中刘华向关俊表示,房屋是新装修,住了才1年,因为自己生意失败缺钱,所以才急于抛售房屋。2018年12月5日,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关俊与刘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华将座落于某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38平方米出售给关俊,房屋总价款人民币850万元,双方约定关俊付清房款刘华、交房,合同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关俊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刘华出具收条一张。2019年1月5日,关俊又向刘华给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98万元。2019年3月2日,关俊给付完毕剩余人民币750万元的房款,并于1个月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付清款项当日,刘华向关俊交付房屋。2019年4月10日关俊搬入居住。至此房屋买卖交易的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

不久,关俊偶然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住户在房屋内上吊自杀的事件,房屋竟然是所谓的“凶宅”,吓的关俊次日就搬离该房屋。经向当地居委会和邻居了解得知,原来刘华母亲何某有十几年精神病史,她2018年10月20日留下遗嘱后突然在房屋内上吊自杀。

至此,关俊才恍然大悟,才明白为什么刘华会把装修好的房屋低价出售。如此重大的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候,刘华居然没有告诉自己、欺骗、隐瞒自己,关俊为此非常愤怒。关俊向刘华提出协商退房、退款事宜,刘华断然拒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俊认为:法律保护的是诚实信用的交易,自己曾经询问过刘华为什么卖房,对方回答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却没有提及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知道这个情况,自己是绝对不会购买该房屋的。为此,2019年5月6日关俊将刘华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被告刘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华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850万元。

刘华在接到关俊的起诉状后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手续齐全,产权明晰,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合同法规定可撤销的事由出现,关俊提出房屋是凶宅缺乏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有悖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自杀事件整个小区的居民和居委会都知道,并无隐瞒的必要,人生老病死属于自然现象,法律规定没有必须特别告知买房人。另外,关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负有审慎注意并主动咨询了解的义务,对于关俊不知道房屋内有人死亡的情况,自己没有过错和欺瞒。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关俊与刘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刘华返还关俊购房款人民币850万元。

 

【分析】

律师认为的争议焦点是卖家在出售房屋时是否有义务向买家告知该房屋的居住人在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作为买家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房屋是否发生过上吊自杀这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订立的条件都是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

人们购买居住房屋,是为了维护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是为了其精神愉悦,如果一个人居住在其房屋内精神受到损害,就没有达到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关俊对房屋购买有选择权,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刘华向关俊告知其岳母在房屋中上吊自杀的情况,该信息对关俊是否愿意与刘华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

本案虽然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但由于刘华隐瞒了上述重要信息,使关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涉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律师认为关俊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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