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同居并生育子女后分手,彩礼是否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0-08-03 14:03: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一对情侣在同居并且生儿育女后,男方支付彩礼给女方,但是两人最终还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了手,两人便因彩礼返还的问题而闹上了法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的,已经给付的彩礼是可以被返还的,返还的数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同居并生育子女后分手,彩礼是否应返还?

2017年10月,方某与刘某在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同居生活,刘某于同居生活中怀孕,后生下一个女儿。后方某通过古某向刘某转账22000元,随后方某的母亲孙某向刘某转账60000。但是方某和刘某因为返还定亲的彩金问题发生纠纷,方某、孙某便以刘某骗婚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方某与被告刘某一直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结合本案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恋爱同居时间较长,被告刘某于收取彩礼前了结前一段婚姻关系,且被告刘某还为原告方某生育一小孩等事实,认定被告刘某存在骗婚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结合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在婚约中的行为、同居生活的时间、结束同居后被告刘某一人生育女儿并独自抚养女儿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方某、孙某彩礼35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女儿,双方也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不能算真正地实现了,因此彩礼应当被返还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在于男女双方办理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男方在同居期间给付给女方彩礼,在男女双方分手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返还的数额需要结合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