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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能否对子女抚养进行约定?
发布时间:2020-06-06 11:06: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2 ℃

妻子因为丈夫经常打牌不顾家而打算起诉离婚,经过调解两人和好,但是妻子要求在调解协议中加上“丈夫若还改不掉打牌的坏习惯的,那么在离婚时子女由妻子抚养”的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父母只有在离婚时才能约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这有违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有违婚姻法的宗旨。

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能否对子女抚养进行约定?

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因杨某爱打牌,双方为之常发生争吵,李某欲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双方经调解和好,但李某要求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今后若杨某未改掉爱打牌的坏习惯,则离婚时子女归李某抚养。就本案中调解协议是否能就子女抚养进行约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协议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调解遵从自愿原则,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而子女的抚养问题只有在涉及离婚时才予以处理的。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在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都需要直接抚养子女。本案中李某和杨某经过调解和好,两人的婚姻继续维持,双方需要共同抚养子女,也都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因此在此时不能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这对于杨某以及子女来讲,是不公平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沪律网指出:在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选法定监护人,由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当父母一方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也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在父母离婚后,则需要通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确定由哪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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