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婚后男方偿还房贷九万元,女方却反悔要房子
发布时间:2019-11-04 21:04: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9 ℃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女方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两人离婚时,房屋尚有贷款还没有还清,因此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偿还房贷,并且此后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是在男方还清了房贷后,女方却后悔了,拒绝过户,还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举证不能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的法律拘束力不言而喻,一方要想撤销或变更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离婚后男方偿还房贷九万元,女方却反悔要房子

小丽与小勇2012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小丽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小丽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小勇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小勇偿还。随后,小勇偿还房贷9万余元。小勇要求小丽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小丽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小丽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小勇所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小丽和小勇签订的离婚协议在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即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小丽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和显示公平的情况,但是不能举证证明,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需要按照协议的内容,配合小勇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若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对欺诈或者胁迫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举证责任能够避免一方当事人随意地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