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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丈夫获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9-09-28 22:28: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0 ℃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案,被告张某以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同时,部分支持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上海婚姻律师对此表示,婚内一方出轨是对婚姻的不忠诚,是对另一方极大的伤害,因此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妻子婚内出轨,丈夫获精神损失

毛某与张某结婚至今已有20年,女儿已满18周岁。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毛某在外务工时,与其他男人同居两个月,张某发现后为了挽回其夫妻关系一直忍让,但夫妻关系一直僵着没有好转。2015年4月,毛某与张某再次争吵,毛某离家,与张某分居至今。毛某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毛某、张某依旧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9,毛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诉称张某对毛某有家暴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毛某、张某自愿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自2012年开始,毛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毛某主张要求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毛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毛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原告离婚后尚无住房,属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其赔偿能力有限,且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决原告赔偿被告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毛某在婚内和他人同居,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张某虽然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并且对原告存在着家暴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在权衡之下,原告的过错更大,应当适当地补偿被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以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若在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总之,法律给予了无过错一方额外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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