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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三个月闹离婚,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9-09-20 18:20: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同时被告孙某需返还原告赵某部分彩礼。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院认定在离婚的同时返还彩礼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从结婚到离婚的时间很短暂,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返还部分彩礼有利于公平公正。

结婚后三个月闹离婚,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和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积极主动地联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见好转。法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和银手镯及订婚酒席费用3200元的诉请,根据法院调查,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8万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50%即5.4万元为宜。“银手镯”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做酒费”3200元,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结婚,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彩礼不能返还,但是原被告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了短暂的一段时间就离婚了,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和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作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男女双方不能结婚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当男女双方结婚后,彩礼的目的就达到了,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以及结婚后又离婚并且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两种情况下,给付方可以酌情要求对方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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