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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丈夫起诉患精神病妻子离婚
发布时间:2019-09-08 17:08: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3 ℃

一对夫妻,丈夫身患残疾,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人一直以来互相扶持,夫妻生活也挺美满,但是最终这对特殊的夫妻也因为夫妻感情问题而闹离婚,那么两人能否成功离婚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然存在特殊情况,但是两人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完全破裂,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离婚。

残疾丈夫起诉患精神病妻子离婚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王小某因病去世。王某智力三级残废,李某患有精神残疾二级,婚后有发病,在其女王小某去世后病情加重,偶有发作。2016年11月,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其扶养费3500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李某医疗费34000元,后增加主张王某另支付其医疗费27000元。王某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研究所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近年亦需服药治疗,近年其月工资约五千元,年终奖金及各项补助共约三万元。2016年10月之后,王某未再与李某共同生活,亦未为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2017年9月,王某再次以离婚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婚后存款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王某精神发育迟滞,近期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但二人出于自愿,并经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予以结婚登记,且没有证据表明一方在结婚时处于暂时的精神错乱或者丧失知觉的状态,故仅存在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障碍不构成婚姻效力的瑕疵,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建立起有效的婚姻。如果配偶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足以破坏夫妻之精神上共同生活,他方可以请求离婚,至于精神病之发生时期,在结婚前或在结婚后,在所不问。在本案中,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未必属于重大不治之症,但其最近两年常住院接受治疗,且王某拒绝与其过婚姻共同生活,二人实际上已分居近两年。2016年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其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可见王某要求与李某离婚之心意已决,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见二人有和好之可能,故本院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可视为先前配偶相关义务的体现,但结合王某身体状况,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亦需要被照顾;综合考虑李某的病情、病因以及婚姻的存续期间等诸多因素,离婚后无限期、全部由王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等抚养费应属重大不公平,故本院在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的同时,一并判决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李某40000元。至于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可另行解决争议。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李某患有精神残疾,但是这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如今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分居两人,判决两人离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适当帮助,是指离婚后一方存在没有住房,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另一方给予的帮助为适当的帮助,是在力所能及范围之内的帮助,毕竟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已经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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