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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是否能继承继父遗产?
发布时间:2019-09-06 17:06: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70 ℃

生母和继父结婚后又离婚,继子仍然照顾着继父,当继父去世后,继子想继承继父的遗产,却犯了难,因为生母和继父离婚,继子有没有继承权还是个问题。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多种预防纠纷的方法,比如继父母可以通过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遗留给继子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的丧失。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是否能继承继父遗产?

莱山公证处接待了一例涉及继子女继承权的公证咨询。申请人姜某称四十多年前,其生母与生父离异,生母带着他们四个还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嫁给了继父苏某,当时苏某也是再婚,但并无子女。几年前姜某的生母因与继父苏某感情不合离异,此后都是姜某负责接济照料苏某的日常生活。几天前,苏某突发疾病死亡,留下一套房产,姜某的三兄妹均自愿放弃继承,因而姜某想要办理公证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员认为姜某的公证申请于法无据,不应受理。但姜某毕竟对其继父苏某进行了赡养扶助,无法继承财产未免情理不公。《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姜某可依此为据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本案中,姜某和苏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教育关系,从法律上看,姜某和苏某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当姜某的生父和苏某离婚后,姜某仍然应当是苏某的子女,在苏某去世后,从继承法的原理看,姜某应当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沪律网指出: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根据是否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分为两类,形成扶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扶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姻亲关系,并不存在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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