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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23天闪婚,女方诉闪离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8 18:28: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3 ℃

王某和陈某相恋二十天后就闪婚,但是婚后两人一直闹矛盾,妻子陈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并不同意,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王某在和陈某结婚时,尚未和前妻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王某和陈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法院又是否会判决离婚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审理离婚案时,如果发现有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是该事由已经消失,则法院可以按照离婚进行审理;若发现婚姻无效的事由仍然存在的,则应当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相恋23天闪婚,女方诉闪离被法院驳回

王某、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3日便携手走进婚姻殿堂,不料婚姻生活并非如想象美满,未经岁月磨合的结合背后隐藏种种矛盾、纠纷。为此,陈某终是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不准王某与陈某离婚。2016年4月27日,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6年5月20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多发争吵。陈某以王某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为由诉诸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却言辞辩称其努力经营家庭生活,夫妻感情良好,双方各执一词,皆有理据。在庭审进入到调查阶段,法官查明原来王某、陈某均为再婚,王某曾到法院申请宣告前妻失踪,但其并未成功申请宣告其前妻死亡,法官指出,如王某前妻仅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婚姻效力仍然存续,婚姻关系无法自然解除。此时王某与陈某的婚姻效力问题使得庭审无法继续,法官只得宣告休庭,以便查清相关事实。那么王某究竟是否重婚?后经调查发现,原来在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王某前妻出现并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虽然王某与陈某的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但因王某与其前妻登记离婚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王某与陈某的婚姻仍然认定有效。至此,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姻生活虽有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也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虽然在王某和陈某结婚时,王某和前妻的婚姻尚未解除,王某属于重婚,但是在法院审理王某和陈某的离婚案时,王某和前妻已经离婚,重婚的情形不再存在,因此王某和陈某的婚姻系有效。而王某和陈某的夫妻感情也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沪律网指出:婚姻无效的事由如果在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的,比如重婚的解除了前一段婚姻关系,患有疾病的已经痊愈了,未达到婚龄的达到了,那么婚姻自无效事由消失时即为有效。而近亲的血缘关系不可能解除,因此近亲结婚的,婚姻系一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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