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夫妻一方用卖房所得钱炒股,离婚时是否为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04 16:04: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7 ℃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婚后将房屋卖出,用卖房款购买了股票,后又将股票卖出,离婚时另一方就主张分割该股票投入股市的财产价值,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卖房所得钱炒股,离婚时是否为共同财产?

王某、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3年10月协议离婚。结婚之前,刘某名下登记有一套住房。2011年,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房款为30万元。刘某于2011年1月向其股票资金账户中汇款28万元,并于2013年10月8日相继购买股票,在没有增值的情况下,同年10月30日卖出股票。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刘某婚姻期间投入股市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名下的那套房产婚前就登记在刘某名下,应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结合其买卖房屋及将钱款存入股票资金账户的时间,可以认定刘某汇入股票资金账户的28万元系卖房所得,也应为刘某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本案中,被告将28万元购买股票,其所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股票卖出金额不等同于投资收益,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至双方离婚时被告所购股票存在投资收益,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全部股票市值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购买股票的资金是刘某出售其婚前房屋的所得款,即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若要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有投资收益的产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王某需要证明刘某投资的股票有收益产生,而涉案的股票是在没有增值的情况下卖出,没有投资收益的产生,王某也不能证明,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完全依附于财产本身,不需要另一方的参与,因此仍属于个人财产;而投资收益的产生离不开另一方的参与,因此通常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