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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与他人生子,亲子鉴定确认血缘
发布时间:2019-07-18 12:18: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2 ℃

一女子在和前夫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就和现任丈夫同居多年并且生下了两个儿子,女子最终和前夫也成功离了婚,但是两个儿子在进行户籍登记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因为登记处很难认定孩子的父亲是女子的前夫还是现任丈夫,女子无奈之下向法院主张认定孩子系其与现任丈夫所生。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审理亲子关系的认定需要以亲子鉴定为证据,并且采用推定的规则。

未离婚与他人生子,亲子鉴定确认血缘

曾某与张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06年12月只身离家外出。2007年2月,曾某在上海打工期间与牛某相识并同居,于2008年、2009年在上海市某医院生下两个儿子。2009年4月,曾某返回石河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无子女”。随后,曾某与牛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两个孩子是在曾某未与前夫离婚时,与他人所生,因此孩子户籍登记时就遇到了麻烦事。为了上户口,曾某带着孩子和牛某先后做了亲子鉴定和公证,最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张某非亲生父子关系,与牛某系亲生父子关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为牛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法官庭后解释称,两个孩子虽出生于曾某与牛某缔结婚姻关系前,但曾某与牛某均认可孩子系双方亲生子,并经有关机构进行DNA科学鉴定确认,故法院对孩子与牛某之间系亲生父子的关系,予以认定,排除第三人张某与两孩子之间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上述案例中的两个儿子系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一样的。曾某和牛某虽然在曾某与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生儿育女,有违道德,但是两个儿子的合法权利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因亲子鉴定涉及较多的伦理道德,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采用的是推定的规则,曾某通过亲子鉴定和公证的证据,足以证明两个儿子系曾某和牛某所生,张某也没有拿出相反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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