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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丈夫的房产交易行为无效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6-27 10:27: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7 ℃

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济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出售自己与妻子于某的共同房屋,事后,于某起诉主张王某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了于某的诉求。其中,中介公司曾在签订合同时与于某通过电话。

妻子起诉丈夫的房产交易行为无效被法院驳回

于某与王某岗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济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王某岗自愿出售该房屋,房屋售价9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涛累计支付房款7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岗、于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于某,共有权人为王某岗。之后王某岗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将房屋交付王某涛使用至今。于某起诉主张王某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经查明,济南某中介公司陈述签订合同时通过王某岗的电话向于某核实了其是否同意卖房、与王某岗的关系,并审查了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于某委托王某岗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书。故王某岗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王某岗与于某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方虽系无权代理,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应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沪律网提示: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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