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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想分公婆遗产,不料丈夫放弃遗产致妻子计划落空
发布时间:2019-06-28 10:28: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4 ℃

李某与前妻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就李某父母名下未完成分割的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王某认为未完成的遗产属于李某的部分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并反对李某表示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意愿,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不能私自放弃。最终,法院判决了王某的诉求。

妻子离婚想分公婆遗产,不料丈夫放弃遗产致妻子计划落空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两套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王某要求对李某即将取得的父母所留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李某表示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王某认为李某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她的同意,不能私自放弃。法院最终依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相关条例,判定李某父母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驳回了王某的该项请求。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因继承权所应得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对这部分财产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但是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夫妻一方在分割遗产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另一方则无权干涉。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1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沪律网提示:继承权是因身份关系而可能获得财产的期待权利,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有权选择继承遗产,还是放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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