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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莫名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
发布时间:2019-05-28 22:28: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5 ℃

婚姻内的债务在离婚时往往会产生很多问题,有些人在离婚后还莫名地被债权人找上门,要其偿还和前任的欠下的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后是否双方仍然要负偿还责任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已经越来越明确,企图让另一方背负并不知情的债务的情形在如今也得到了已经了遏制。

离婚后莫名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

四年前,刘某某在与其前夫离婚后发现,自己莫名成为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原来,在刘某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前夫向他人借款高达数百万元。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其前夫的借款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端背上高额债务,导致刘某某的房产被查封,工资卡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刘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行处受理该案后,多次询问案件当事人,并到银行等相关单位调取了大量证据,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经依法审查,市检察院认为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该案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刘某某对175万借款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婚姻内的债务在离婚时需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认定的关键是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债务虽然是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刘某某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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