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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法官巧用温情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9-05-14 22:14: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2 ℃

近日,贵阳市白云法院法官巧妙地运用调解技巧,在庭前成功地化解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能够从诉讼活动中解脱出来,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实现了互利共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与婚姻有关的案件时,法官的调解技巧往往非常重要,这也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种考量。

未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法官巧用温情化纠纷

2017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在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9年1月2日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杨某补偿李某9万元。离婚后,杨某支付李某部分补偿款后便停止履约。为此,李某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补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大致的梳理,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发生的具体经过,同时细致解答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问题。在与被告的沟通过程中,被告表示其已经按照协议满足了原告的各项要求,原告起诉的意图是给作为公司高管的被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被告声誉。另外,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原告曾以各种理由从被告处借走两万多元钱,至今未还。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劝说双方能念及曾经的夫妻情分,心平气和、友好协商的解决问题。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对诉讼的利弊形势分析后,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鉴于双方严重的对立情绪,法官建议双方多想想婚姻期间的美好事物,消除怨气,冷静理智地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协商后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万元,并承诺后续的补偿款会按照约定尽快支付给原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原告当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及撤销保全申请。至此,一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被法官成功化解。

沪律网提示:真实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男女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双方在离婚后需要按照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履行义务,若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对于解决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的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一定要保证内容的完整性,避免日后遇到离婚残余的问题而另起纠纷。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地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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