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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履行,未办离婚手续也无效
发布时间:2019-05-11 21:11: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4 ℃

林先生和孔女士因感情不合而欲离婚,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也按照协议上面的内容履行了,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后来孔女士发现林先生早已经有了婚外情,故想重新签订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在这个案例中,这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又是否可以重新签订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时才生效,没有离婚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当然可以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已履行,未办离婚手续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套归林先生所有,一套归孔女士所有。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但是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在签订时并不当然生效,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既有财产关系的约定,也有身份关系的约定。同时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登记离婚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然签署了协议,但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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