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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离婚纠纷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3-30 12:30: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2 ℃

原告、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来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陆乙、陆丙。

遇到离婚纠纷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因为原告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了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感情淡薄。后来原告主张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证据如下:被告银行卡的流水单若干份、甲公司的流水单若干份,以证明被告采用了对公账户向其个人账户汇款,个人向亲戚朋友汇款,购买保险、基金等方式大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银行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所有款项都是原告、被告共同商量共同处理的,被告从来没有单独作出过未经原告同意的行为,密码原告是知情的,许多业务也都是原告去办理的,除了判决书中认定的财产外,被告名下没有其他财产,何来转移财产之说。

原告所谓的整理出来的清单,不属于证据,对其三性均有异议。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被告有没有将夫妻双方享有股份的公司财产转移为个人或亲戚朋友的事实,只有在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才能确定,仅凭转账清单并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力,所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1、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先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法院不会受理单独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孩子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答:通常是不抚养孩子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答: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自动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认定“第三者”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答: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法院比较容易采信的关键证据包括:“保证书”、“道歉书”、嫖娼事件被查处的警方笔录、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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