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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失去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9-01-25 23:25: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74 ℃

因为限购政策的出台,宁波市民周爽和丈夫迫不得已“假离婚”,终于顺利的买到了房子,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还没等两人复婚,周爽的前夫就出了车祸去世,周爽在悲痛之余被告知自己不能继承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这套房屋。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这样的行为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是其用于规避法律和政策的目的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假离婚”失去继承权

周爽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他们也决定出手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元左右的二手商品房。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周爽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周爽所有,这样一来,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房两人再复婚。“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假离婚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根本没有考虑要公平地分财产,匆匆忙忙就签了离婚协议书。”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积蓄买下了看中的房子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根据原来的计划,两人应该很快复婚。但还没来得及复婚,周爽的丈夫却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几天前,周爽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她和孩子要继承丈夫的一套房产,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爽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元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爽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爽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爽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沪律网提示:协议离婚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是一个基本的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为有效,但是自愿背后的离婚动机不是婚姻登记机关所要考虑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周爽和其丈夫虽然约定是“假离婚”,但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在法律上已经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果,即使男方去世,周爽此时已经和他没有夫妻关系,故也不享有遗产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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