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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婚史,妻子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9-01-17 17:17: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59 ℃

一男子再婚后没有告诉现任妻子自己曾经结过婚的事实,现任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都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要如实地告诉对方关于婚姻和感情的事实,不做隐瞒和虚构,不然很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丈夫隐瞒婚史,妻子起诉离婚

颜某因对现任妻子崔某隐瞒了自己的离婚史,被崔某以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7月26日,经调解,双方协议离婚,颜某与崔某所生育一子由崔某抚养,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颜某家住土右旗,2007年,他与邻村女子李某某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闹矛盾,2013年离婚。之后,颜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昆区打工,并且与同单位员工崔某相识、相恋。2014年8月,颜某与崔某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因孩子需要照顾,崔某留在昆区,颜某继续外出务工。渐渐地,崔某发觉颜某的家庭关系复杂。经打听,崔某得知颜某曾经有过一次婚史,而且还有一个儿子,但这些情况颜某从未跟她说过。崔某感到自己受到欺骗,加之颜某外出务工很少与其联系,最终既伤心又气愤,遂起诉至昆区人民法院。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和互相尊重,虽然隐瞒婚史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情形,但是若隐瞒婚史会对另一方没有尽到忠诚的义务,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这也与婚姻中的道德规范相违背。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颜某虽然存在过错,对崔某隐瞒自己曾经结过婚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是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只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法院可以结合本案中的其他因素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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