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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8-12-07 19:07: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0 ℃

一对父子因家中的老房子修缮而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儿子在修好房屋后要将房子出租,父亲则认为这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因此向法院诉请撤销这份协议。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原本对自己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签订的以遗赠的方式换取其对自己负担扶养义务的协议,儿子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使没有遗赠也存在。

父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后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原告便向上海某区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修缮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但是现在被告却要将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将会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何乙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扶养人是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和赡养义务的自然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用受扶养人遗赠遗产来换取扶养人对其的扶养和赡养。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父子之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子女在父母晚年时要负担起赡养的义务,不能以任何放弃来拒绝赡养。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父子之间签订的,不属于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范围,但可以视为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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