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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男子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8-11-12 11:12: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01 ℃

一男子发现小女儿长大后越来不像自己,便心生怀疑,偷偷去作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亲子鉴定涉及很强的人伦道德,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下,才能依法审理。

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男子起诉离婚

陈女士与胡先生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7月,陈女士与胡先生的大女儿胡甲出生。2015年2月,二女儿胡乙出生。胡先生越看小女孩越不像自己,便起了疑心。今年年初,胡先生偷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胡乙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让胡先生很失望,胡先生与胡乙俩不是父女。胡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陈女士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把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庭审中,陈女士反对离婚,辩称胡甲、胡乙均系两人的婚生女,胡先生与两名女儿均已形成教育抚养关系,无论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俩对胡甲、胡乙均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和责任;她不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且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陈女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胡乙与胡先生无亲子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忠诚的法定义务,另外胡先生坚决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胡先生要求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允胡先生与陈女士离婚;胡甲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支付相关抚养费。胡乙归陈女士抚养,胡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陈女士赔偿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胡先生对胡乙的抚养费2万元。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如果向法院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原告一方所做的亲子鉴定的,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起诉离婚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陈女士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存在着过错,应当对胡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胡乙与胡先生没有亲子关系,胡先生无须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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