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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没谈成,男方闹媒婆
发布时间:2018-10-16 11:16: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8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时代婚姻已经过去,自由恋爱和自由婚姻成为了当下人们的婚姻形式。但是“媒婆”仍然在现实当中普遍存在着,如果媒婆促成了婚姻的缔结,往往能够获得一笔不菲的报酬。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若符合真心实意,也没有借婚介之名索取财物等的行为,向媒婆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合情合理的。

恋爱没谈成,男方闹媒婆

今年年初,汉阴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及时介入,成功调处一起因介绍婚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王某向警方报警称,同村村民肖某以给其儿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其数千元介绍费。接警后,铁佛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走访。经调查,铁佛寺镇合一村村民肖某得知同村王某一家人急着为儿子找对象,便主动热心当“月老”,将蒲溪镇田禾村的石某介绍给王某的儿子。在男女双方几次见面期间,肖某、石某等人共收取了王某家见面礼、介绍费等共计3000余元。后来,女方因种种原因与王某儿子断绝来往,玩起失踪。王某不愿意人财两空,便去找媒人肖某索要损失的财物,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纠纷。王某向肖某索要多次未果后,便向警方求助。了解情况后,派出所民警找到肖某,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讲述厉害关系,告知其应主动联系石某退还收受的财物,否则其行为涉嫌婚姻诈骗。经派出所民警宣传讲解和劝说后,肖某与石某等人迅速退还了收受的王某各项财物共计3600元。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当今社会中的媒婆往往只是起到一个中间人的身份,为男女双方提供一定的接触机会,至于自由恋爱和婚姻是不干涉的,一方给予一定的感谢费也是情理之中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肖某有一定的借婚介之名索要财物的行为,于情于理都应当返还收取的介绍费,而石某收取的见面礼可以归于彩礼一类,最终没有达成恋爱关系的目的,也应当返还给王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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