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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钱给小三,妻子向法院起诉要回
发布时间:2018-10-01 22:01: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2 ℃

丈夫瞒着妻子取了10万元送给小三,被妻子发现后,妻子将第三者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10万元。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私自处分用于家庭支出之外的财产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认。

男子送钱给小三,妻子向法院起诉要回

2012年,王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第三者小敏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李先生承诺赠与小敏10万元,并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支付给陈小敏,小敏也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先生支付现金10万元”。去年7月,王女士发现了李先生和“小三”小敏的关系,并查询到李先生曾给了小敏10万元。王女士将小敏告到了法院,并将丈夫李先生作为第三人。王女士认为,丈夫李先生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出轨与小敏建立恋爱关系,并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小敏返还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在王女士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现王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请求小敏返还其占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法院认定丈夫支付给“第三者”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行为无效,“小三”须偿还财物。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小敏返还原告王女士10万元。

沪律网提示:婚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处分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普通财产支出,夫妻双方都无须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先生名下银行存款是其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将该财产赠与有不正当婚外关系的第三者,违反了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不予认可,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敏返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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