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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朋友之间的纠纷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11 11:11: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91 ℃

一对男女朋友,女方因男方的工作性质,外出工作较多且时间无规律而产生怀疑,在一次闹矛盾后,女方跳楼导致双腿瘫痪,只能暂住在男方宿舍,男方认为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男女恋爱关系中的同居并不是非法同居关系,只有未经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是非法同居。

同居男女朋友之间的纠纷认定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工作,也经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相处期间,原告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质,外出工作较多且时间无规律,引起被告的猜疑,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与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从原告宿舍楼顶跳下,致双腿摔伤,由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现被告双腿已瘫痪,暂时住原告宿舍。

1997年3 月17日,原告黎某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间,因我经常外出工作,被告对我猜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楼摔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据查,原、被告从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同居,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认为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原告也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交往,双方只是交朋友、谈恋爱,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鉴于原、被告的行为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沪律网提示:婚姻可以分为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登记结婚,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记制度,并且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并实施排除了事实婚姻,只承认法律婚姻。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里的同居要求是对外公开同居,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只是正常的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原告的主张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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