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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因财产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5 08: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98 ℃

情侣在谈恋爱之后不一定马上就会结婚,有的在同居一段时间后就分手了,那么在同居生活这段时间里的财产如何确认呢?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没有登记结婚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给付了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可以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同居后分手因财产起纠纷

朱某和卢某于2012年年初相识,6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卢某便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某支付了5万元,恋爱期间,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于2014年11月初又共同贷款购买车辆并登记在朱某名下,然而双方的恋爱关系持续到2016年10月份却破裂了。分手后,双方未能平静处理二人的恋爱关系,反而因同居期间财产争议闹翻。卢某将朱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5万元“礼金”以及共同购车首付款4.9万元、供车款8.4万元等财产。在诉讼期间,卢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朱某名下的小轿车以及冻结了银行存款。博罗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认定二人的同居关系事实。但因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5万元是为办理结婚手续或礼仪的彩礼,因此卢某支付的5万元不符合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属性,最终不认定为彩礼,而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遂判决仅支持朱某应返还卢某购车款共计11.3万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后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生效判决,朱某却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卢某向博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罗县法院执行局接案后,执行员随即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要求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依然拒不还债。2018年3月14日,执行员找到躲避多时的朱某,将其车辆扣押回法院。期间,执行干警仍然坚持耐心释法。但是朱某坚称车辆属于“恋爱礼物”,并抢夺车钥匙、企图撕开封条。面对蛮横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当机立断,拿出手铐,直言再不讲理不讲法就行拘!看到手铐,朱某承诺立即筹款偿债。在作出保证的第三天,朱某就将执行款十多万元交到法院,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朱某也领回了被扣押的汽车。

沪律网提示:为了增进感和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是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就不得再撤销赠与,因此无条件赠与的撤销也不是随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因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5万元是为办理结婚手续或礼仪的彩礼,因此不得适用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规定。共同购车首付款和供车款有证据证明是卢某的出资,朱某应当返还,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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