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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孩子抚养权,当事双方以是否结婚各执一词
发布时间:2018-08-26 08:26: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2 ℃

女方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起诉至法院,男方却反驳两人根本没有结婚,女方却认为两人领证结婚了,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为争孩子抚养权,当事双方以是否结婚各执一词

原告王凤诉称:其与被告王大鹏于2006年结婚, 次年年二人生育一女王丽丽,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后二人协议离婚,被告将孩子养在农村老家由其父母照顾,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被告称二人没有结婚登记,而原告认为二人是经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为了搞清事实,案件承办人来回奔波近500公里,反复查证案件事实,到三原县公安局、陂西派出所进行了信息核实,并到三原县婚姻登记中心以及原告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婚姻登记中心调取信息,经查均为无结婚登记信息。在明确了案件事实后,办案法官在开庭当日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告知双方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和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相关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而原、被告双方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法律上保障,但双方已经育由后代,血缘关系是事实,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仔细考虑斟酌,为孩子的将来和发展负责。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说理下,双方发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大鹏自愿抚养孩子王丽丽至成年,原告王凤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王凤每月有探望孩子并共同生活两次的权利,孩子假期可以到原告王凤处生活,需提前征得被告王大鹏同意。至此,通过办案法官的奔波查证和耐心劝解,纠纷平息,案结事了。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采取的是登记制,无论是结婚还是自愿离婚和复婚,都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婚姻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中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所生的孩子仍然和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子女的权利义务,两人都要尽到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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