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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替父亲出具欠条,被判为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8-07-31 10:31: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64 ℃

儿子为买货的父亲代签名出具了欠条,卖方索要货款时,买方以其不承认买卖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导致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法院认定买方具有“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当承担责任。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在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要承担合同中的责任。

儿子替父亲出具欠条,被判为表见代理

原告某烟花爆竹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介绍,老项和小项是父子关系,2012年12月8日和31日,老项两次向原告购买烟花爆竹,但未付货款。期间,老项先后向原告出具了2张欠条,载明欠款分别为7687元和14520元,欠条上老项的名字都是其子小项代签的。这两笔欠款一拖就是几年。由于老项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烟花爆竹公司于今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老项和小项支付货款2220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货款本金还清之日。一审开庭期间,被告老项和小项都表示自己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小项代父亲老项所签的两张欠条。两被告对两张欠条不予认可。由于两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无效。因此,法院对这两张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项作为老项的儿子,以父亲的名义出具欠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小项享有出具欠条的代理权限,故小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老项承担,即老项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向烟花爆竹公司支付货款。老项至今未支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小项并非该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原告主张小项支付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老项支付烟花爆竹公司货款2220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沪律网提示: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了行为人本身没有代理权、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如果不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儿子以父亲名义出具欠条,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上看,儿子是具有代理权的,原告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小项是具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其承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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