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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侄子争遗产
发布时间:2018-08-01 22:01: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1 ℃

父母离婚,独生子跟随母亲生活,和父亲联系甚少,也几乎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样的儿子还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姑侄争遗产案。上海继承律师表示在法定继承中,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子女未尽到赡养的义务,可以减少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姑姑侄子争遗产

2007年,小朱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独生子小朱一直由母亲抚养。近年,小朱父亲重病在床,其间,小朱几乎没有回来看望过父亲。而小朱姑姑朱女士一直照顾小朱父亲的生活起居。2017年5月,小朱父亲因病去世,其生前单独购买的房子的房产证、工资卡等相关证件均在朱女士处。父亲去世后,小朱回来奔丧,就父亲遗产继承方面,姑侄俩产生分歧。朱女士认为小朱并未尽到孝道,小朱认为父亲的遗产就该自己继承。随后,小朱一纸诉状,将姑姑告上了管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原告小朱和被告朱女士本是一家人,最好能够通过调解手段缓解矛盾,同时挽回亲情。父亲去世后,遗产该如何继承?儿子没尽赡养义务,其他亲戚是不是可以剥夺其继承权?民间所说的“脱离父子关系”,是否真的有效?管城法院民事诉调庭庭长以及法官在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陈庭长从亲情入手,通过拉家常、话亲情,让当事人认识到亲情比金钱更重要,各方当事人也从自身利益出发谈了自己的想法及以前错误的做法。经过调解,朱女士表态,她会把哥哥遗留的所有财产都给小朱,之前有矛盾,主要是心里有气;而小朱也被姑姑的态度感动,自愿给姑姑部分补偿,以感谢她对父亲的细心照顾。

沪律网表示: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解除,两者之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以及继承关系。父母离婚后,配偶之间的继承关系解除,但子女仍然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因小朱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与父亲日常联系较少,甚至在父亲重病时没有来看望,但小朱仍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是在继承份额上应当少分,姑姑虽然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父亲尽到了照顾义务,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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