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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后母亲不支付抚养费,父亲以儿子名义起诉
发布时间:2018-06-14 22:14: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92 ℃

小云与小华系夫妻,两人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抚养费也由父亲一人承担,但是儿子不久后查出患有智力障碍以及孤独症,父亲认为自己一人照顾太过困难,便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前妻,要求其承担抚养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也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约定离婚后母亲不支付抚养费,父亲以儿子名义起诉

小云与小华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文浩(化名)。2016年2月原告父亲小云与母亲小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父亲小云抚养,小华不承担抚养费等。离婚后,原告经确诊,为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由于原告小脑发育迟缓,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家人照顾。原告父亲要花费大量时间带原告治病无法专心赚钱养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以为继,无奈之下将文浩作为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小华辩称,《离婚协议》第三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自己不应支付抚养费,协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被告今天推翻此协议,显然是出尔反尔,实属无理要求。法院认为,协议离婚时夫妻俩只知原告小脑发育迟缓,并不知协议离婚后检查确诊原告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致使原告法定代理人小云产生重大误解,原告不仅需要较大的医疗费,且长期需人看护照料,这一重大情况的发生,实属情势变更的情形,若仍按离婚协议履行,明显显失公平。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上述疾病当然视为“子女在必要时”,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小华现有经济能力,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每月支付原告文浩抚养费770元至原告文浩能独立生活止。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要履行协议中的内容,并且不能私自变更协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小云与小华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华不承担抚养费,但是原告在其协议离婚后才检查出智力障碍等,这已经超出了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的考虑范围,仅有小云一方承担抚养费存在困难,也不利于原告今后的治疗,因此小云可以用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小华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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