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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重病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财产
发布时间:2018-05-15 16:15: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8 ℃

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有难时另一方不可袖手旁观,要共同面对困难,但是张女士的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还在其患肺癌后拿着救命钱送给第三者,张女士走投无路只得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保护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和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

老公出轨,重病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财产

张女士在2002年和余先生相识,次年底俩人登记结婚。2008年,张女士首次怀孕,却因挨了丈夫的打早产了。2013年,她再次怀孕,没想到丈夫出轨,而且已经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她不得不流产。2014年6月,张女士被确诊为肺癌晚期,手术后又复发扩散,此时,丈夫却拿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了一辆车。张女士因治病需要钱,因此与丈夫发生争执。2017年4月,张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先生对婚内存在第三者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分割上不同意张女士的要求。 经法院了解,张女士病情不断恶化,只是勉强维持生命,每月看病需要几万元。张女士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而余先生的公司经营稳定,收入较高,法院一方面做余先生的工作,同时考虑被告过错、支付能力等因素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贷款由男方偿还;张女士的信用卡欠费共计8万多元由男方偿还;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3000元,直至女方去世;男方需给付女方为第三者购买车辆的款项21万元,此外,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女方看病欠款11万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沪律网提示:离婚后,一方如果仅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如果生活困难的情形已经不再存在,另一方不用继续给予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女士患重病并且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离婚也是因为丈夫的出轨导致的,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偏向于张女士一方,保障张女士在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男方也需要给予张女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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