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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望权
发布时间:2018-05-21 17:21: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61 ℃

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权,那么(外)祖父母是否也同理享有探望权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法律没有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人道主义以及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最合理的判决。

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望权

大江与小丽结婚3年多,结婚第二年时生育了儿子小江,由于夫妻俩工作繁忙,孩子交由已退休的大江父母照管。小江2岁多时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之后,小江仍由爷爷奶奶照管,小丽重新组建了家庭。大江因病去逝,小丽将儿子接走抚养。如今,小江已满8岁,自从他被妈妈接走后,爷爷奶奶和他妈妈之间就纠纷不断。爷爷奶奶表示每次要求去探望孙子,都被小丽拒绝。于是,见孙子心切的爷爷奶奶将小丽告到五华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开庭审理时,小丽不同意原告探望孩子,答辩理由是:爷爷奶奶对小江有侵权行为,他们探望小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爷爷奶奶没有主体资格主张探望权;爷爷奶奶现在年龄较大,无法照看好小江。况且,她现在已有新家庭,爷爷奶奶经常来探望小江,会对她的家庭稳定产生影响。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爷爷奶奶对孙子小江曾尽过抚养义务,现在,爷爷奶奶探望孙子的要求符合情理、法理。爷爷奶奶可以看望孙子,小丽应当给予合理的协助。综合考虑爷爷奶奶的年龄、小丽的家庭情况及小江的健康成长,爷爷奶奶探望孙子以每月一次为宜,小丽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沪律网提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能够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权的主体。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因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当然存在。本案中因爷爷奶奶对小江小时候的抚养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给予其一定的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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