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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为获得房产,与朋友签订假协议
发布时间:2018-05-31 16:31: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63 ℃

为了离婚时能够获得全部的房产,一男子与朋友串通后私下伪造了一张借条,然后瞒着妻子将房子过户到朋友的名下,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离婚时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处分和转移财产的协议无效。

男子离婚为获得房产,与朋友签订假协议

贝恒(化名)和王琳琳(化名)是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矛盾,贝恒从家中搬走,与妻子王琳琳开始分居。后来,贝恒提出与王琳琳离婚。当时王琳琳独自住在位于朝阳区潘家园的房子里,这套房是两人结婚后贝恒于2000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房子在贝恒名下,分居前夫妻俩就住在这里。由于贝恒和王琳琳都想要潘家园的房子,协商不成,婚便没离。几年后,贝恒再一次想离婚。为了得到这套房屋,他找到相识多年的好兄弟李明远(化名)帮忙。两人商量以借款的名义写了一张假借条,约定如果钱还不上就用房抵债,这样贝恒就能顺理成章地将房子过户到李明远的名下。借条写好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在王琳琳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屋完成了过户。王琳琳发现房子被过户后,将贝恒和李明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贝恒多年的好友,李明远明知贝恒与王琳琳的夫妻关系及王琳琳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况,在没有征得王琳琳同意的情况下,就与贝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与贝恒二人串通的恶意明显,损害了王琳琳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当属无效。

沪律网提示:离婚时一方为了获得夫妻共同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处分该财产的协议,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该协议认定为无效。并且该方在该财产分割中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份额。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中,签订合同时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合同无效。在婚姻法中,本案中根据贝恒的行为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其该房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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