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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假离婚扶正小三
发布时间:2018-06-10 16:10: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37 ℃

广州市海珠区发生过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前妻称因超生为逃避罚款跟丈夫假离婚,谁知离婚第三天丈夫即刻和小三结婚,因此前妻起诉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要给予没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而认定是否存在过错要以举证为准。

男子借假离婚扶正小三

福建的刘女士与广州的杭某结婚多年,但刘女士发现丈夫一开始就对这段婚姻缺少忠诚。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随后,刘女士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没想到,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后三天,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于是,刘女士在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法院起诉,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法院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杭某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再婚后不足4个月就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海珠区法院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假离婚”和“假结婚”死亡说法,只要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或者经过法院判决,则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而不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动机系虚假或者为了其他目的而不承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刘女士和杭某虽然是为了减少计划生育的罚款而离婚,但是杭某立马又和梁某结婚,并且刘女士有充分证据证明杭某和梁某在其与杭某婚姻存续期间就有不正当关系,杭某存在着过错,因此杭某应当支付刘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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