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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遭子女反对欲自杀
发布时间:2018-05-10 06:10: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6 ℃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的社会,老年人的再婚也成为了婚姻纠纷的一大热点。黄石市一位98岁的老人因子女反对其再婚,竟然起了轻生的念头。为此,上海婚姻律师要提醒老人的子女不可干涉老人的再婚选择,不能强迫或者阻拦,这对老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伤害,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宗旨。

老人再婚遭子女反对欲自杀

2017年8月2日早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澄月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位老人要跳湖自杀。危急时刻,该所民警游泳牯、李从雨赶到现场,将老人救下。当日早上,民警赶到环湖路原西塞山法院门口时,发现一位老人正坐在湖边,随时有可能跳入水中,几名过路群众正在开导他。民警游泳牯、李从雨立即上前与老人拉家常,平复其情绪。经了解,民警得知老人姓刘,住在澄月社区,已98岁高龄。刘爹爹共有5个女儿和1个儿子,老伴早年去世,他想再婚却遭到子女反对,且6名子女均未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为此,当日,爹爹一时想不开,欲要跳湖自杀。游泳牯、李从雨了解情况后迅速兵分两路,一路在现场劝说,防止爹爹跳入湖中,另一路驱车找到爹爹子女到场。8 点不到,刘爹爹的子女被民警带到现场,民警对其子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其子女听后十分后悔。最终,在民警与子女的劝说下,刘爹爹放弃了轻生的念头,起身回到岸边,由民警安全送回家中。

沪律网提示:婚姻权利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该合法权益,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阻拦其再婚的选择,尤其是中老人年的再婚问题,子女应该持支持的态度,不可盲目的否定阻止。

《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老人在晚年因享受不到子女的赡养,想再婚找个老伴儿又受到子女的反对,这对老人来说是一种变相的伤害。按照婚姻法的原则和宗旨,老年人的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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