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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房未经丈夫同意,倒赔买家73万
发布时间:2018-03-31 23:31:2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35 ℃

俗话都是世上没有后悔药,做任何事都要慎重考虑,避免后悔莫及。厦门一卖房的女子在签了合同后因丈夫和家人的不同意,次日就反悔,最终被判赔偿73万元的违约金。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在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一定要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并且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妻子卖房未经丈夫同意,倒赔买家73万

前不久,厦门的李女士,想出售其和丈夫共有的房产。此前,李女士将该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销售。后来,有购房需求的袁小姐看中了该房产。二人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袁小姐支付定金3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购房款、过户等事宜。同时,合同还约定,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及文件,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承诺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的20%作为赔偿金。但是,签约后次日,李女士就反悔了。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两天后,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李女士悔约后,因双方磋商未果,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袁小姐起诉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应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共计73万元。面对起诉索赔,李女士辩解说,她已于签约翌日上午即告知袁小姐及中介方,告知涉案房屋无法出售,但袁小姐当天执意再向李女士账户打款。事后,因家人不同意卖房,同时已经将定金退还。李女士已通过电话、中介方转达等多种方式向袁小姐告知了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也是想避免给袁小姐因本起交易造成其他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73万元赔偿金。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后,出售的一方也不得以另一方不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买方系善意第三人,相信房屋的出售是经过卖方及其丈夫的同意,后卖方以丈夫不同意为由拒绝卖房,损害了买方的信赖利益,因此卖方要按照合同给予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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