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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夫妻离婚,妻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13 00:13: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82 ℃

近年来,老年人的再婚、离婚的情况日益增加,而离婚后的纠纷又是层出不穷。江苏就有一对再婚的老夫妻离婚,妻子向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离婚中的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再婚老夫妻离婚,妻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再婚老年人离婚纠纷,一对再婚14年的老人因感情不和,且经常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老奶奶要离婚,并提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并伴随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步淡薄。2017年10月,原告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便直接前住女儿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吕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过错,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另,双方之间并无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存在隔阂、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并为经济问题起争执,致夫妻关系恶化。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问题,因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并无过错,故不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刚出院身体尚在恢复之中,且原告又无固定住处,目前确实生活困难,故法院酌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

沪律网提示:离婚时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限于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采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况而导致离婚的。如果因其他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一方不得提出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夫妻只是因经济等方面的纠纷而选择离婚,丈夫并没有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妻子也无权提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考虑到妻子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等问题,丈夫也需要尽到一定的帮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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