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假离婚为买二房 岂料竞变真离婚一无所有
发布时间:2018-01-12 22:12: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1 ℃

房产限购令的出台本是为了遏制炒房的风潮,但怎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少夫妻研究出用“假离婚”的方式购置二房,以规避限购令。“假离婚”就是指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原有房产归到一方名下,另一方再去购置房产,看似天衣无缝,实际上就在这一结一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若不多加注意,日后真离婚时,只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假离婚为买二房 岂料竞变真离婚

丈夫某甲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因为其婚后已经买了一套房子,再买第二套就得多花不少冤枉钱,贷款利率也更高。所以某甲和老婆某乙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某乙名下。买了二套房后夫妻双方也顺利的复婚了。但是复婚一年多后,某甲和某乙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后决定协商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某乙却说,“原来那套在我们复婚前就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共同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 某乙是全职太太,两套房子都是某甲在供,最后却说某甲只能拿到半套,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真的只能分到半套房子么? 根据案例中的情形,双方第一次离婚确实是因规避限购政策引发的,涉案的两套房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第一套房产在“假离婚”时已经协议分割完毕,并且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第一套房产确实属于当事人妻子复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套房子是当事人复婚前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还贷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当事人需要补偿给其妻子,妻子分割一半房产也不现实。 建议两人协商处理房产,如果协商无果,可起诉至法院,说明情况,由法官进行调解,合理分割房产。

沪律网提示: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一旦登记结婚或离婚,其财产权属都将发生转移。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政策,在短期看来的确可以减少购房成本,但“离婚”在法律上回产生财产分割的效力,从而导致财产产权的转移。如果遇到心怀不轨的,很有可能因为假离婚变得一无所有!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