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婚不可鲁莽 财产分配要慎
发布时间:2018-01-13 22:13: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9 ℃

生活不如意十有八九,婚姻中夫妻种种矛盾也在所难免,很多男女在饱受不幸婚姻的煎熬中最后选择了离婚,为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关系,对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毫不在意,事后却发现自己不仅在感情上受了伤,还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因此在离婚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既要权衡离婚带来的得失,更要在财产的分配上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离婚不可鲁莽 财产分配要慎

女子张某在2017年2月份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为想早日逃脱婚姻这把枷锁,早日解脱处理,冲动的与丈夫签订了夫妻共有的房屋与小汽车的所有权全归丈夫所有,共同生育的一个孩子归丈夫抚养,另外夫妻共有的一个门面所有权归孩子,但每月的租金女方只能收取一半,另外一般作为给孩子的抚养费归男方收取。可过去了9个月,女方一夜惊醒,感觉自己亏大了,这样的财产分配对自己极度不公,于是通过朋友介绍向律师进行了咨询,询问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因为不能证明女方在签订协议时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就是一年内提起了起诉,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当今社会离婚率屡屡攀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切不可草率,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财产,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分割财产。无论是那种方式,都建议双方三思而后行,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可挽回之时,不得以而走到分割财产阶段时,最好寻求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以免事后发现财产分配不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