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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欲离婚,发现9岁女儿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7-11-26 22:26:0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18 ℃

    婚姻本是男女双方互生好感,决定彼此扶持并且共同孕育后代,最终缔结结婚契约。双方根据法律规定领到结婚证后,相关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不久前,临海张某因妻子李某出轨欲与其离婚,谁知9岁的女儿竟不是亲生,张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

    男子欲离婚,发现9岁女儿非亲生

    2005年,临海杜桥的张某与隔壁村的李某互生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二人结婚,二人生活平平淡淡。婚后三年,二人生育一女。但是自从几年前,张某发现李某有了外遇,二人之间开始出现大大小小的矛盾,并且越来越激烈。

    起初李某出轨还是偷偷摸摸略有遮掩,但是最近已经毫无顾忌,张某觉得二人婚姻走到了尽头,于是同意了李某提出的离婚。然而,在于女儿做亲子鉴定后,张某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养了9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是李某多年前与他人所生。并且李某对此毫不愧疚,张某觉得自己这么多年来白白付出精神上受到了伤害,于是将李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抚养女儿这9年期间的抚养费60000元,并支付因为出轨而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1万元。

    李某在法庭上仍然理直气壮,很淡定的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以及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李某认为,其之所以会出轨,是因为张某没有尽到夫妻义务,因为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但其想拥有自己的孩子。李某称,正是因为如此,其才会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孕育子女,李某认为过错方完全在张某,而其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不需要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沪律网提示:夫妻双方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矛盾,甚至感情问题,基于法律和道德,双方如果出现感情问题,应当互相沟通或寻求相关组织帮助。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损害了社会公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故李某应依法给予张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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