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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5 ℃

[导读] 我国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实践中对继承法规定的"必要遗产份额"的称谓不一,有的称为"必留份",有的称为"特留份",还有的直接引用法律的术语,称其为"必要的遗产份额"。但这种必留份不等同为是"应继份"。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既可能大于继承人的"应继份",也可能小于继承人的"应继份"。在必要时,甚至全部遗产都当做必留份,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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